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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组通字[2008]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农信社(办事处、合作银行):
  为有效发挥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毕业学员作用,培养一批农村创业带头人,2007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农信社、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研究确定,给予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学员百个重点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的优惠政策。从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广大农信部门能够把落实学员重点创业项目作为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特别是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畏难情绪和放任思想突出,实际工作中推进动力不足、推进力度不大、推进举措不得力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有的地级市一个重点创业项目贷款都没有落实,严重影响了这一推动农村人才成长优惠政策的执行成效。
  为解决学员重点创业项目贷款落实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推动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扶持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毕业学员回乡创业的若干意见》(吉组通字[2007]54号)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学员重点创业项目贷款扶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员重点创业项目贷款扶持工作的重要性
  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是省委、省政府着眼解决农村人才短缺问题而实施的首批10个人才重点项目之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意义。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为全省培养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能创业的农民大学生,走活农村人才开发这盘棋,关键是要培育扶持一批创业者和致富带头人,进而引导和示范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
  创业资金不足,是制约当前农民大学生创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农信社、省中小企业局联合推出的给予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学员百个重点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的优惠政策,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当前广大毕业学员回乡创业的实际需要。各级组织部门和农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省里的工作部署,强化对毕业学员回乡创业的资金服务,树立“用小钱办大事”的理念,把钱用在“刀刃”上,投入到创业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投入到最能吸引配套资金投入的领域,投入到人才最急需的、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快出效益的地方,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培养造就大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创业型人才队伍“添薪加火”。
  二、准确把握学员重点创业项目贷款扶持的相关政策
  为便于各级组织部门和农信部门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顺利做好学员重点创业项目的落实工作,现就给予学员贷款和贴息的范围、政策、程序等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
  1.范围。指2007年8月经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当地农信社联合推荐,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确认的107个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毕业学员重点创业项目。其他学员的创业项目具体贷款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2.政策。省农信社指导各地农信社对学员重点创业项目提供3-5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6%。其中,学员支付6%年利率,其余部分由省中小企业局给予贴息。贴息截止时间不超过2010年8月31日。
贷款可采用公务员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农户联保、信用放款等方式,具体由各地农信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掌握。
  3.程序。贷款利息先由贷款人全额支付。省中小企业局根据放贷额度和贴息率,将创业项目贴息资金直接拨给省农信社。省农信社将省中小企业局贴息资金拨付各地分支机构后,再由各地农信社将贷款人垫付部分支付本人。
  三、强化措施,确保学员重点创业项目的资金落实
  给予百个重点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涉及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建设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全局,省委关心,学员关切,百姓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把这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办好办实。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人才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要加强项目开发指导,注意了解掌握每个重点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帮助查找问题,研究对策,推动发展,提高创业项目成功率。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与当地农信社联系,研究制定推动贷款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拓宽渠道,积极协调财政、劳动等部门落实对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学员重点创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有关政策,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
  各地农信部门要积极为创业项目成长提供金融服务。要高度重视,将对毕业学员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纳入重要日程,为他们创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要搞好协调,加强与当地组织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要热情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规范运作,认真审核贷款条件,强化监督,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发挥信贷资金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